南江县职业中学安全条例
为了认真贯彻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安全工作方针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增强师生防范意识,各负其责,特订本条例:
防 火 条 例
一、防明火
1、禁止学生及经同意留宿人员在寝室内生火做饭、吸咽、点灯和蜡烛,由寝室管理员,行政值周、值周教师负责查处。
2、禁止学生在校内施放火种、吸烟、燃放烟花爆竹,严禁易燃物品进入校内,由学生处负责查处。
3、严禁学校食堂和教职工家内失火,禁止校内小孩玩火,由食堂负责人、各教职工及监护人负责。
4、严防校办厂内失火,由总务处负责。
5、保障疏散通道,安全出口畅通,由总务处和教师宿舍各住户的户主负责。
二、防电火
1、禁止学生在校内私自拆装电线及电器材料,由电工和寝室管理员负责。
2、禁止校内各地各处室用电失火、漏电、超负荷用电,由总务处和电工负责。
3、禁止教师寝室及各处室超负荷用电失火,离人关下所有用电器,由各处室人员、电工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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